為引導鑄造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促進鑄造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轉型升級,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與產能盲目擴張,提升產品質量,推進節能減排,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國裝備制造業整體實力,推進我國從世界鑄造大國向鑄造強國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建設條件和布局
(一)鑄造企業的布局及廠址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各地方政府有關鑄造業和裝備制造業的總體規劃。
(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一類區)的鑄造企業不予認定;在二類區新(擴)建鑄造企業和原有鑄造企業的各類污染物(大氣、水、廠界噪聲、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與處置措施均應符合國家和當地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三)2013年12月31日后新(改擴)建鑄造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二、生產工藝
(一)企業應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鑄造工藝。粘土砂批量鑄件生產企業不得采用手工造型。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鑄造工藝;水玻璃熔模精密鑄造模殼硬化不得采用氯化銨硬化工藝;鋁合金、鋅合金、鎂合金、銅合金熔煉除渣除氣工序不得采用六氯乙烷等有毒有害的精煉劑。
三、生產裝備
(一)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保溫設備和精煉設備,如沖天爐、中頻感應電爐、電弧爐、精煉爐(AOD、VOD、LF爐等)、電阻爐、燃氣爐、保溫爐等。爐前應配置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等裝備。(二)鑄造用高爐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不在本規范條件認定范圍內。
(三)企業應配備與產品及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及成型設備(線),如粘土砂造型機(線)、樹脂砂混砂機、殼型機、鐵模覆砂生產線、水玻璃砂生產線、消失模/V法/實型鑄造設備、離心鑄造設備、冷/熱室壓鑄機、低壓鑄造機、重力鑄造設備、熔模鑄造設備、擠壓鑄造設備、連鑄設備、冷芯盒制芯機、熱芯盒制芯機、殼芯機、制芯中心、快速成型設備等。
(四)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企業應配備完善的砂處理設備和舊砂處理設備,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樹脂自硬砂(再生)≥90%,堿酚醛樹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鼓勵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大型鑄造企業或砂型鑄造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建立廢砂再生集中處理中心。
(五)企業或所在產業集群、工業園區應具備與其產能和質量保證體系相匹配的試驗室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六)現有鑄造企業沖天爐熔化率不得小于5噸/小時;不得采用無芯工頻感應電爐、0.25噸及以上無磁軛的鋁殼中頻感應電爐、鑄造用燃油加熱熔化爐;新(改、擴)建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不小于7噸/小時,鼓勵采用10噸/小時以上外熱風水冷長爐齡沖天爐。
四、 企業生產規模
(一)現有鑄造企業上一年度(或近三年)其鑄件最高銷售收入按其所在地區應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現有藝術鑄造企業上一年度(或近三年)其產品最高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二)2013年12月31日后新(改擴)建鑄造企業上一年度(或近三年)其鑄件最高銷售收入按其所在地區應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
五、產品質量
(一)企業應按照《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GB/T19001)標準(或IATF 16949、GJB9001B、)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鼓勵企業按照《機械行業 鑄造企業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開展鑄造行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升級版認證;企業須設有獨立的質量管理及監測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監測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二)鑄件的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內在質量(化學成分、金相組織等)及力學性能等應符合產品規定的技術要求。
六、能源消耗
(一)企業應根據《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導則》(GB/T 15587)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二)新(改擴)建鑄造項目需要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三)企業的主要熔煉設備應滿足相應的能耗指標要求(見表2~表6)。
七、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配置完善的環保處理裝置,各類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廢水、噪聲、固體廢棄物、危險廢棄物等)排放標準與處置措施均應符合國家和當地環保標準的規定;應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環保部發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限期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企業應按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應用指南》(GB/T24001)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三)支持和鼓勵現有鑄造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依法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八、安全生產及勞動防護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安全設施健全并有效運行,鼓勵企業通 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認證。
(二)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健全并有效運行,有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應對從事有害工種的員工定期進行體檢,被檢率達100%。
(三)企業應依據GB/T28001標準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九、人員素質
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理化檢驗及無損探傷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經相應的資質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率達100%。
十、監督管理
(一)鑄造企業可以按照本規范條件的規定申請規范公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范條件,組織對申請公告的鑄造企業進行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無異議后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
(二)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區已獲公告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
(三)《鑄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十一、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鑄造企業(含車間)。
(二)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重新修訂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是現有鑄造企業、新(改擴)建鑄造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的產業引導政策,并將根據我國鑄造工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加以修改并向社會公布。
(四)本規范條件2018年10月1日起實行,2013年5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26號公告)同時廢止。
(五)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表1 鑄造企業生產規模
地區
鑄件材質
現有企業
新(改擴)建企業
銷售收入
(萬元)
參考產量
(噸)
銷售收入
(萬元)
參考產量
(噸)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 、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陜西
鑄鐵
≥3,000
5,000
≥7,000
10,000
鑄鋼
4,000
8,000
鋁合金
1,200
3,000
銅合金
600
1,000
其他(有色)
——
——
離心球墨鑄
鐵管
≥45,000
100,000
≥90,000
200,000
離心灰鑄鐵管
≥9,000
20,000
≥13,500
30,000
其他省、市、自治區
鑄鐵
≥2,000
4,000
≥7,000
10,000
鑄鋼
3,000
8,000
鋁合金
1,000
3,000
銅合金
500
1,000
其他(有色)
——
——
離心球墨鑄
鐵管
≥45,000
100,000
≥90,000
200,000
離心灰鑄鐵管
≥9,000
20,000
≥13,500
30,000
表2 沖天爐熔煉鑄鐵的能耗指標(鐵液1480℃)
沖天爐的熔化能力(噸/小時)
能耗指標(千克標準煤/噸金屬液)
5
<140
>5~≤10
<135
>10(水冷爐)
<125
表3 無芯感應電爐熔煉鑄鐵的能耗指標(熱爐純熔化)
感應電爐容量 (噸)
能耗指標(千瓦·小時 /噸金屬液)
≤1.0
<630
1.5
<620
2
<610
3
<600
≥5
<590
表4 感應電爐煉鋼(普通碳鋼)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感應電爐的容量 (噸)
≤0.5
1
2
3
≥5
能耗指標
(千瓦·小時 /噸金屬液)
730
720
710
700
690
表5 感應電爐熔煉鋁合金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感應電爐的容量 (噸)
≤0.15
0.3
0.5
1
2
≥3
能耗指標(千瓦·小時 /噸金屬液)
700
680
660
640
630
620
表6 電弧爐煉鋼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電弧爐的容量(t)
≤1.5
3
5
10
20
30
≥50
能耗指標
(千瓦·小時 /噸金屬液)
800
780
770
760
750
720
700
表7 電阻爐熔化鋁合金能耗指標(最大值)
電阻爐容量(噸)
≤0.15
0.3
0.5
≥1
最高能耗限值(千瓦·小時 /噸金屬液)
830
800
750
700
600(能耗需進一步核定)
表8 燃氣鋁合金熔化爐能耗指標(最大值)
設備名稱
燃氣鋁合金熔化爐
最高能耗限值(噸標煤/噸金屬液)